DBD 第 2 2569 号令是什么 影响谁
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,泰国商业发展厅(DBD)规定:有外资合投或外籍签字权的公司在注册——或日后变更——时,申请人须提交投资说明函,外加泰方出资人与收款方各 3 个月的银行流水,以证明出资真实。这是从注册环节堵代持的行政收紧,不是改变谁能持有什么。
-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;适用于有外资合投或外籍签字权公司的注册以及日后变更。
- 须交投资说明函 + 3 个月银行流水(泰方出资人与收款方),核验真实出资能力。
- 配套令第 1/2569 号(2026 年 3 月)已要求合投人确认真实出资。
- 对买家而言:合规开发商的登记从此更完备、更易核对。
本文为通用参考,仅陈述已公开的法规与执法动态,不构成法律建议;具体情况请咨询持牌泰国律师。